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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践中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中天恒] [作者:蔡丽娟] [日期:08-10-31] [热度:]

      前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有效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监)、用” 同位一体化的矛盾及非专业管理的弊端。通过代建单位专业化管理,较大程度上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提高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不断深入,代建制管理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一部分实行代建制所带来的积极成效,影响代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代建制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建管理费合理取定问题
      在代建制的推广过程中,作为代建人利益激励制度核心的代建管理取费的问题日益突出。表现在目前代建管理费取费较低,在较低的代建制管理取费前提下,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代建合同转嫁项目建设绝大风险,较低的代建管理费及较大管理风险,对代建单位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影响代建制的健康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代建制中对代建管理费的取费尚无建立统一标准,各地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或规定)中,亦未对代建管理费具体涵盖的内容进行明确。实际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确定,大多根据代建管理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用类型和内容有类同之处,比照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比照基本建设管理费确定,产生的问题是代建管理取费较低,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管理单位的管理价值且无下限。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代建管理费,一方面缺乏对代建单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代建单位对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给推行代建制带来了服务竞争上的无序,恶性竞争的态势,影响代建制的健康发展。


      目前实施的代建管理取费由管理成本和奖惩两部分组成,但代建制实际执行中,各地政府在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责任和风险转移到代建单位的同时,对代建人代建管理费中包括的可以享受的奖励部分(投资节余分成)往往不能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或不给予考虑,惩罚则是部分乃至全部承担投资增加额和损失费用。且有部分试点要求代建人对代建项目承担终身质量责任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代建人的责任,实际操作的结果减少了政府投资控制的风险,将政府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代建人承担,代建人分担风险大、承担责任重,但却忽略代建单位管理价值,缺乏对建设单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能有效调动代建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代建单位代建过程也就缺乏创造性。 


      为确保代建制健康发展,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具体涵盖的内容,合理确定取费标准,并综合考虑项目管理风险转移的补偿,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多,代建费则应相应增加,反之代建费应减少,有效激励代建单位代建实施,保障代建制实施效果。


      二、代建单位选择问题
      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从业标准和工作职能是全面推行代建制的重要条件,代建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代建项目管理实施效果和投资效益。如何合理确定代建单位资质条件,确保选取的代建单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是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成功建设的关键因素。但实际执行中各地政府并未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较为规范的代建单位资质条件。


      各地政府在探索和采用代建制过程中,大都将国有大型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路桥、港口类开发公司)作为主要代建单位,轮流坐庄。代建工作的特点,决定代建单位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管理能力,拥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人员,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代理建设管理中,逐步引进以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社会化、职业化机构,如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企业等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多资质企业来竞争代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并促进项目实施的技术革新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真正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代建制的深入实施,各地政府应及时建立对代建单位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完善对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所选代建单位能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优越性。


      三、政府过程监督管理问题
      目前执行的代建制管理,政府通过代建合同将建设责任转移给代建单位的同时,并未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过程进行有效的过程监督管理,或者监督管理往往事后管理。如对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工作仅对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进行备案,并不对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进行审批、中标人进行审定;对于非招标采购不进行监管,并不对非招标方式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对于过程变更中因技术、地质、水文变更未能进行有效审批监管;对于项目过程资金支付未形成明确的支付流程并不进行严格审批;对于进度管理每月仅接收或滞后接收代建单位进度月报,监理月报并不对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政府的监管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从而不能及时规避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政府部门应加强代建过程监督管理,确保代建过程的合法合规及投资的效益性。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一项有益探索,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尽管在实践中出现一些偏差和问题,但只要政府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不断采取对策规范完善,代建制必将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发挥出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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