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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草案:持有伪造发票犯罪有前提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郑赫南] [日期:11-02-24] [热度:]

        持有伪造发票,如果主观上并不知情,能否入罪?今天上午,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新增规定,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必须以“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为前提条件。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款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建议,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修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对二审期间提出的这些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该条作出相应修改。
 
        据此,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应该以“明知”为前提。与此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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