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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跟踪审计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审核浅析
[来源:财审一部] [作者:邵文礼] [日期:13-07-03] [热度:]

 

 

工程跟踪审计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审核浅析


财审一部 邵文礼

 
      一、案例背景


      2012年5月接受委托xx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其中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对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合同一、施工合同,根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承包人投标时已在报价中列支。承包人自行安装计量表具,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供电、供水部门代缴,该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回”。


      合同二、设计合同,该项目由于前期规划不明确,先后与设计单位签订2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金额共计952.23万元。


      二、案例分析


      施工合同审核情况如下: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施工过程中的发生水电费应由施工单位负担,建设单位仅为代扣代缴,而非将水电费计入建设成本,但建设单位却将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水电费363.22万元计入开发成本-临水临电工程,账务处理的依据为电力、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对于已完成投资确认时,施工单位将扣除施工水电费后的工程价款余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上述行为导致建设单位少确认建筑安装工程363.22万元,多确认开发成本-临水临电工程363.22万元,账务处理反映的经济实质与合同约定不符,账务处理无依据;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该差额结算方式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核算不完整、可能会出现偷税漏税。


      设计合同审核情况如下:对设计成果进行了查阅,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设计成果,未发现重大审计异常,截止审计现场日该设计合同已付款金额578.71万元,合同执行率60.77%,但对发票进行查询,发现该设计单位提供的发票为借用428.71万元,占已支付款项的74.08%。


      三、风险提示


      工程跟踪审计的目的之一全面审核评估建设项目的合同、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不规范的之处提出管理建议,以利于今后建设项目的管理。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水电费视同工程投资的账务处理虽不影响开发成本的投资总额,但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导致账务处理无依据;工程项目完工后须进行的工程结算,建安工程投资账面金额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审定金额不符,不利于批复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可能会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也不利于竣工财务决算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需将工程进度确认的工程支出全额计入开发成本,对于代垫的水电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待工程款项支付时冲减其他应收款。


      对于工程投资出现金额较大的不合规发票,应引起委托方的高度重视,经协商后最终将该财务收支审计变更为咨询项目,仅提供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从表面来看,设计费发票不合规是由于财务部门未对票据进行必要的审核,但审计过程中更应关注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存在套取资金的舞弊行为,建议委托方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对账,对设计进度款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核实款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手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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